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应急罚基础[2019] 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东南新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安全措施、安全设施设备未按规定维保检测 |
行政处罚内容 |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应急罚基础[2019]2号被处罚单位:浙江东南新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萧山区江东工业园区江东一路7068号负责人:郭建荣职务:邮编:311225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年7月9日,杭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你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配变电室无安全警示标志,涉嫌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你单位高配房高压交流验电器、气保站可燃气体报警器超期未检验,涉嫌存在安全设施设备未按规定维保检测的违法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未在配变电室出入口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高配房高压交流验电器、气保站可燃气体报警器超期未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以及《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有3处以下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或者未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以及《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2.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拟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30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处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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