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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慈)应急罚〔2020〕0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慈溪市凯乐电器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慈溪市凯乐电器有限公司多台橡胶塑料注射成型机的高温模具活动防护装置被拆除,取而用铁丝绑住导致防护装置失效,合模机构区域的活动防护装置用铁丝绑住或用其它物体堵住而导致防护装置失效,至2019年12月6日我局综合协调科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仍不符合《GB22530-2008橡胶塑料注射成型机安全要求》5.3.1.2“在高温模具和/或加热元件处张贴警告标识,活动防护装置和固定防护装置应设计成能封住任何喷出的熔料”和5.3.2.1“为防止接近合模机构区域的危险运动,应使用II型保护装置”的国家标准。慈溪市凯乐电器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处罚种类和依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慈溪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慈溪市凯乐电器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没)款,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31000001888504,户名:慈溪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如法律赋予本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本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60法向慈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19
    决定机关 慈溪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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