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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景悦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邱福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563****903J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5民初61296号
    案号 (2019)沪0115执15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2019-01-10
    发布日期 2019-02-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请求贵院根据执行依据,要求被执行人一上海景悦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二上海南一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向申请人执行人黄聿辰归还借款本金2,100,000元。2、请求贵院根据执行依据,要求被执行人一上海景悦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二上海南一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向申请人执行人黄聿辰偿付利息224,954元(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的标准,自2016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2018年6月19日;以1,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的标准,自2016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2018年6月19日。扣除申请执行人已于2017年5月2日收到的利息95,721元)3、请求贵院根据执行依据,要求被执行人一上海景悦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二上海南一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向申请人执行人黄聿辰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73,250元(以2,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暂自2018年6月20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1日,实际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4、请求贵院根据执行依据,要求被执行人一上海景悦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二上海南一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向申请人执行人黄聿辰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6,537.50元(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19年1月15日,详见附表)5、请求贵院根据执行依据,要求被执行人三邱福昌对被执行人一上海景悦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二上海南一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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