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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沪市监普处〔2019〕0720190009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不标明价格的,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3000万元,责令改正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18
    决定机关 普陀区市场监管局
    法定代表人 龚国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