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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昆明银钢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010073****48XR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渝0109民初9569号
    案号 (2019)渝0109执4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25
    发布日期 2020-06-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昆明银钢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重庆斯沃德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 191 614.17元。 二、被告昆明银钢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重庆斯沃德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17年10月20日的资金占用利息23 874.21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21日至货款付清为止,以货款2 191 614.1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三、被告王佑勤对前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重庆斯沃德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 7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5400元,共计35 160元,由原告重庆斯沃德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5400元,由被告昆明银钢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王佑勤负担29 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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