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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黄氏和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完春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47733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长民一初字第01292号
    案号 (2016)皖0121执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04
    发布日期 2016-05-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黄氏和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长丰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为原告高明补缴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期间办理的各项社会保险,具体数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个人应缴部分由原告高明承担,由社会保险承办机构测算标准同期缴纳; 二、驳回原告高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安徽黄氏和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书生效后,原告拒不履行义务,被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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