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唐环罚字﹝2021﹞10-22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大气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3/15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就在线平台氮氧化物超标排放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9#煤气发电机组在线监测站房调取3月11日14时氮氧化物折算浓度为55.045mg/m3,15时氮氧化物折算浓度为53.451mg/m3,标准值为50mg/m3,氮氧化物14时、15时两个小时均值超标,最高值超过标准值0.1009倍,氮氧化物为超标排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26 |
决定机关 |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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