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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连云港市众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70072****439Y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791民初256号
    案号 (2019)苏0791执7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28
    发布日期 2020-03-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嵇森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建国支付工程款2604391.44元。被告连云港市众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被告江苏新海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连云港市众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51331.88元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孙建国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5800(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3170元,被告嵇森林、连云港市众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承担32630元,被告江苏新海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连云港市众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被告应承担部分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告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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