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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昆山鹿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83MA****HN2F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5民初107号
    案号 (2019)苏0505执29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1
    发布日期 2020-03-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昆山崇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雅高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货款67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918.33元(暂计算至2019年3月25日,之后以67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王亚龙、昆山鹿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昆山崇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6149787067)案件受理费10500元,财产保全费38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97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其中,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370元,本院予以退还,三被告应当负担的14370元缴纳至本院(户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28400406138069063;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原告直接交付第三方的公告费600元,被告应负担的60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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