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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通发改检处[2018]7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京发改规[2016]9号)第十六条第二款、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号)第六条第(二)项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18年12月17日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每个车位罚款500,共292个车位,罚款146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2-17
    决定机关 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