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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宁综法浦〔2019〕140043
    违法行为类型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和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施工期间应当及时清运渣土,采取措施防止扬尘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驶出施工场地的车辆应当保持整洁。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22
    决定机关 南京市浦口区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