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瑞地税塘罚〔2017〕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温州市新澳啤酒有限公司非正常户解除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瑞安市地方税务局马屿税务分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瑞地税马罚〔2017〕1号瑞安市顺发车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30381307464707):法定代表人:叶信波,经营地址:瑞安市马屿镇马北村双屿南路176号,登记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30381307464707。经我局于2017年1月20日至2017年1月24日瑞安市地方税务局塘下税务分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瑞地税塘罚〔2017〕2号温州市新澳啤酒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811452096814)经我局(所)对你(单位)长期不申报且查无下落情况进行检查核实,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2017-03-01至2017-03-31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未按期进行申报2017-03-01至2017-03-31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未按期进行申报2017-03-01至2017-03-31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2017-01-01至2017-03-31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未按期进行申报2017-03-01至2017-03-31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未按期进行申报。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决定我局对你(单位)未申报的行为,拟处以罚款计1600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6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瑞安市地方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1-22 |
决定机关 | 市地税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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