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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柯公(消)行罚决字〔2016〕09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供销超市有限公司柯桥店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你单位浙江供销超市有限公司柯桥店(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笛扬路综合市场二楼)内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浙江供销超市有限公司柯桥店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1000076573843000008)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柯桥区大队 2016年12月2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20
    决定机关 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柯桥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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