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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城管当罚字[2021]00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行政处罚内容 广西益满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3日在南宁市吴圩镇光明路200号空港新天地16号楼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情况下,与张家静签订该项目16号楼1单元901号房《房屋认购协议书》,收取张家静87000元人民币首付款。2020年12月1日,南宁空港新天地16号楼方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广西益满投资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05
    决定机关 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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