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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凝汽动力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树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41952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西民(商)初字第00691号
    案号 (2017)京0102执82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07
    发布日期 2018-06-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北京凝汽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利玛自动化技术公司借款本金二十万元。 如果被告北京凝汽动力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由被告北京凝汽动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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