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辛集市百诗成服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史贞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18155****333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181民初2752号 |
案号 | (2018)冀0181执72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辛集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辛集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6-12 |
发布日期 | 2018-10-1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辛集市百诗成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月4日的借款利息112393.23元。 二、被告辛集市百诗成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2月31日的借款790万元及利息(按照约定利率,自2016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扣除已付利息5000元)。 二、如被告辛集市百诗成服饰有限公司不能按本判决第一、二项如期偿还原告借款790万元的本息,则原告有权就其抵押的位于辛集市教育大道北段东侧、辛国用(2010)第0102544号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杨永田、刘锋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辛集市百诗成服饰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史贞对本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辛集市百诗成服饰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1元,由被告辛集市百诗成服饰有限公司、杨永田、刘锋负担;案件受理费66159元,由被告辛集市百诗成服饰有限公司、史贞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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