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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凯迪思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余汉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49246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82民初11741号
    案号 (2017)苏0282执44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14
    发布日期 2017-11-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武汉凯迪思特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信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价款514653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396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984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600元,由凯迪公司负担。该款已由信盛公司垫付,凯迪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信盛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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