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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凯迪思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余汉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49246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01民初365号
    案号 (2017)鄂0117执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05
    发布日期 2017-01-25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武汉凯迪思特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洪佳截至2015年8月5日的借款本金2810万元;并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利息,自2015年8月6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武汉凯迪思特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洪佳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财产保全担保费69250元、律师代理费38万元。 三、被告余汉华、凯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洪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洪佳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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