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余公(梨)行罚决字[2019]5245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余姚尚趣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3月至今,余姚尚趣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吕**)与赵**立劳动关系,未按时将劳动者赵**的信息报送给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8日上午,被梨洲派出所民警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余姚尚趣贸易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余姚市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08 |
决定机关 | 余姚市公安局梨洲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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