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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汇丰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75****261D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9民初15694号
    案号 (2020)苏0509执62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23
    发布日期 2021-02-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汇丰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苏州拓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2020000元并偿付代偿期间的利息损失(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以20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二、被告苏州震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吴江云城毛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汇丰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苏州拓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履行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6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662元,由被告吴江汇丰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苏州震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吴江云城毛纺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请汇入本院以下账户:开户名称;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账号:622840040609418076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5部)。原告苏州拓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交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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