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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宇飞健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1MA****C07Y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13民初197号
    案号 (2021)苏0113执14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5
    发布日期 2021-07-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经原、被告双方确定,被告南京宇飞健身有限公司应退还原告周俊德服务款70000元作为本案一次性处理完毕,此款被告于2021年4月6日前支付原告20000元,于2021年5月6日前支付原告20000元,于2021年6月6日前支付原告20000元,于2021年7月6日前支付原告10000元;二、如被告南京宇飞健身有限公司对上述应付款项有任意一期未能按约履行,则被告应支付原告周俊德全部服务款81600元,另原代:周俊德,男,汉族,1995年11月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221995****2813,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桥林镇勤丰村花园组33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玲,江苏永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鼎,江苏永润律师事务所律师。2被告应支付原告以剩余未付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标准计算的自2021年4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且原告有权对所有未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920元,由被告南京宇飞健身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周俊德已预缴被告于2021年7月6日前支付原告;四、原、被代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五、本调解协议自原、被代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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