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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星美影院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00074****124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3民终3502号
    案号 (2020)粤0306执185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11-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01616494】。执行依据裁判主文: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二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于2019年3月25日解除。 二、被告二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返还涉案房屋。 三、被告二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的租金764645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当月保底租金标准支付原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涉案房屋之日的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2018年4月逾期缴费违约金应付414.92元,自2018年5月1日起每月逾期缴费违约金均以合同约定当月保底租金为基数自当月13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别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二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期间的电费72953.2元、2018年5月水费6803.5元,以及逾期缴纳水电费的违约金(违约金以日万分之五为标准分别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即以6803.5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3日起计算,以24354.52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3日起计算,以6839.35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3日起计算,此后每月以基本电费1368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起每月13日计算当月应付基本电费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五、被告二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8年7月至2018年9月临时停车费900元,此后按照300元/月的标准支付原告自2018年10月起至车辆实际搬离之日止的临时停车管理费。 六、被告二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期间的免租期租金1214000元。 七、被告三对被告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被告一对被告二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九、如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十、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37928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285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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