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星美影院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袁鑫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74****12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91民初8387号 |
案号 | (2019)苏0591执547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苏州圆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星美影院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苏州李公堤四期影院租赁合同》于2018年9月19日解除;二、被告星美影院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租赁房屋恢复至交付时的原状后交还原告苏州圆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名翔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对此应予以协助配合;三、被告星美影院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圆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19日期间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合计568868.03元。(已抵扣保证金1000000元);四、被告星美影院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圆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18年9月20日起,按294263.33元/月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恢复原状并返还房屋之日止);五、被告星美影院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圆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1765580元;六、被告星美影院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圆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43285元;七、驳回原告苏州圆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746元,由原告苏州圆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7314元,由被告星美影院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0432元。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予以退还,被告星美影院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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