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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衡阳市五洲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400MA****Y34R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222民初1350号
    案号 (2022)黔0281执2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2
    发布日期 2022-04-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衡阳市五洲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分正材料货款743436元,并支付2019年1月16日至2020年3月17日期间的利息损失41214.87元,从2020年3月18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4.75%计算。 二、驳回原告王分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86元,由被告衡阳市五洲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1647元,原告王分正负担3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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