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衡阳市五洲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400MA****Y34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322民初2577号 |
案号 | (2021)湘1322执129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化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新化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日期 | 2021-10-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方益平对第三人吴名和应支付原告贵阳华强钢材有限公司截止2020年4月29日的租金755 951.66元、违约金371 923.19元及从2020年4月30日开始,以租金本金755 951.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向原告贵阳华强钢材有限公司支付至租金本金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衡阳市五洲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二分之一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方益平对第三人吴名和应支付的仲裁费14 471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被告衡阳市五洲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对该仲裁费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贵阳华强钢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9 50.87元,由原告贵阳华强钢材有限公司承担3950.87元,由被告衡阳市五洲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承担4500元,由被告方益平承担6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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