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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衡阳市五洲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400MA****Y34R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222民初4292号
    案号 (2021)黔0281执14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5
    发布日期 2021-05-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衡阳市五洲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周武胜货款177003元,支付原告周武胜货款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20年6月16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12550元,2020年6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以被告衡阳市五洲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尚欠的水泥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5.005%的标准计算。期限内还款的,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实际还款日止。 二、驳回原告周武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2元,由原告周武胜负担81元,被告衡阳市五洲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4091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周武胜已预交,被告衡阳市五洲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对其支付的部分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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