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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衡阳市五洲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400MA****Y34R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222民初4340号
    案号 (2021)黔0281执12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31
    发布日期 2021-08-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衡阳市五洲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蒋泽彬自卸汽车租赁费336602元,并支付2019年1月15日至2020年6月11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22517元,2020年6月1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未支付的租赁费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蒋泽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6774元,由被告衡阳市五洲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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