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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衡阳市五洲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400MA****Y34R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222民初3542号
    案号 (2021)黔0281执5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5
    发布日期 2021-07-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衡阳市五洲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廖招安挖机租赁费46325元,并支付2019年1月16日至2020年5月26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2995元,2020年5月27日至租赁费付清之日,按年利率4.75%计算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廖招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4元,由被告衡阳市五洲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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