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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衡阳市五洲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400MA****Y34R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222民初3544号
    案号 (2021)黔0222执1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日期 2021-02-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衡阳市五洲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赵子龙支付租金85 82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5 568.05元,合计91 393.05元。 二、被告衡阳市五洲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85 82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3.85%支付原告赵子龙资金占用损失。 三、驳回原告赵子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4元,由原告赵子龙负担40元,被告衡阳市五洲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0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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