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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公(儒)行罚决字[2019]5187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核工业井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9月20日14时许,新昌县公安局儒岙派出所在新昌县儒岙镇会墅岭村某号核工业井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宿舍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工作人员许某根已经离开,没有及时报送信息至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新昌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20
    决定机关 新昌县公安局儒岙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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