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洪湖)市监(广)处〔2019〕3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二.并处以罚款计人民币48000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25 |
决定机关 | 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杨玉琴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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