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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舞钢市花祺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48155****242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403民初1202号
    案号 (2021)豫0403执3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4
    发布日期 2021-06-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舞钢市银海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顶山市财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偿付担保代偿款项481583.97并支付代偿款项产生的利息(利息以53659.6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7日计算至2017年12月28日,以68915.51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9日计算至2018年1月20日,以84648.01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1日计算至2018年2月20日,以100380.51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1日计算至2018年3月20日,以114590.51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1日计算至2018年4月20日,以130323.01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1日计算至2018年5月20日,以145558.84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1日计算至2018年6月20日,以161278.97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1日计算至2018年7月20日,以176528.97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1日计算至2019年3月3日,以481583.97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4日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前述利息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舞钢市银海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平顶山市财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950元。 三、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舞钢市花祺纺织有限公司、优宝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长山、张秀强、翟贵忠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舞钢市银海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顶山市财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偿付担保代偿款项481583.97并支付代偿款项产生的利息(利息以53659.6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7日计算至2017年12月28日,以68915.51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9日计算至2018年1月20日,以84648.01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1日计算至2018年2月20日,以100380.51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1日计算至2018年3月20日,以114590.51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1日计算至2018年4月20日,以130323.01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1日计算至2018年5月20日,以145558.84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1日计算至2018年6月20日,以161278.97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1日计算至2018年7月20日,以176528.97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1日计算至2019年3月3日,以481583.97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4日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前述利息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舞钢市银海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平顶山市财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950元。 三、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舞钢市花祺纺织有限公司、优宝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长山、张秀强、翟贵忠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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