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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阅江(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20069****87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582行审374号
    案号 (2019)闽0582执42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09
    发布日期 2019-09-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人社局查明,2015年3月9日,人社局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大队对被执行人阅江(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阅江公司)经营的A家连锁酒店进行劳动监察。经查明,被执行人阅江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未按月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对此,申请人人社局监察人员当场向被执行人阅江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晋劳监令【2015】0005184号),责令被执行人阅江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同时将改正情况和相关资料报送申请人人社局。被执行人阅江公司逾期仍未按月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申请人人社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阅江公司作出晋人社监罚[2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如下:对阅江公司未按月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阅江公司不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人人社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决定对被执行人阅江公司“罚款20000元”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法对晋人社监罚[2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决定对被执行人阅江(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罚款20000元的处罚予以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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