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阅江(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赖德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99188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武民初字第1459号、(2016)苏04民终2968号 |
案号 | (2017)苏0412执36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1-22 |
发布日期 | 2017-02-06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常州新润乐家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阅江(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9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阅江(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新润乐家商贸有限公司2015年10月10日前的租金、水电费50733元以及2015年10月10日后的租金、占有使用费(从2015年10月10日起至租赁房屋返还之日止,按每年170万元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阅江(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新润乐家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283000元。 四、被告阅江(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承租房屋返还原告常州新润乐家商贸有限公司。 五、第三人常州阅江酒店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进区湖塘圆仔饮品店、武进区湖塘漫潞甜品店、武进区湖塘艾米舞蹈培训工作室、常州米兔网吧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自将转承租的房屋腾空后交付原告常州新润乐家商贸有限公司。 六、驳回原告常州新润乐家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00元,由原告常州新润乐家商贸有限公司负担7200元,被告阅江(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被告阅江(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州新润乐家商贸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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