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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阴市双达钢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诸生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283462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81民初9384号
    案号 (2017)苏0281执22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1
    发布日期 2017-04-1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无锡庆园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阴信联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2557133.64元及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4年11月10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557133.6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25‰计算的违约金。 二、无锡庆园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江阴信联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5000元。 三、江苏锦之澄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对无锡庆园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阴市双达钢业有限公司、无锡市兆顺不锈中板有限公司、无锡斌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杨兆顺对无锡庆园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分别在最高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6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8150元(江阴信联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庆园化工有限公司、江苏锦之澄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双达钢业有限公司、无锡市兆顺不锈中板有限公司、无锡斌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杨兆顺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阴信联担保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梁溪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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