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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阴市双达钢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诸生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8359065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崇商初字第0699号
    案号 (2015)崇执字第003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2-02
    发布日期 2016-01-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新南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中信银行归还贷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276000.01元、逾期罚息(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9%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计算至2014年8月11日为5317.97元;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276000.0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9%上浮50%计算),以及中信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2.3万元。 二、万翔公司、双达公司对新南洋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分别在2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中信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7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共计89430元,由新南洋公司、万翔公司、双达公司共同负担。该款已由中信银行预交,新南洋公司、万翔公司、双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给中信银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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