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阴市双达钢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诸生明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2834627-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崇商初字第0700号 |
| 案号 | (2015)崇执字第0031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02-02 |
| 发布日期 | 2016-01-08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新南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中信银行归还垫款本金4920323.41元;并支付利息(以4920323.41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4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以及中信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70900元。 二、万翔公司、双达公司对新南洋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分别在2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4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53130元,由新南洋公司、万翔公司、双达公司共同负担。该款已由中信银行预交,新南洋公司、万翔公司、双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给中信银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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