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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阴市双达钢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诸生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283462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崇商初字第0701号
    案号 (2015)崇执字第003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2-02
    发布日期 2015-04-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新南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中信银行归还垫款本金492.3万元;并支付利息(以492.3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5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以及中信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39550元。 二、万翔公司、双达公司对新南洋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分别在2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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