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阴市双达钢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诸生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283462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锡商初字第0049号 |
案号 | (2015)锡执字第0004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1-21 |
发布日期 | 2015-04-0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达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无锡中信银行借款本金500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2014年1月15日止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85%计算的期内利息211250元;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85%上浮50%计算罚息;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前述期内利息2112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85%上浮50%计算复利; 二、双达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无锡中信银行律师费损失38万元; 三、万翔公司对双达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诸生明对双达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89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无锡中信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7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8700元,由无锡中信银行承担700元;由双达公司承担298000元,万翔公司、诸生明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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