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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阴市双达钢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诸生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283462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澄商初字第0201号
    案号 (2015)澄执字第010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21
    发布日期 2015-04-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大罗能源物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人民币23224557.02元及该款自2014年2月8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江阴市双达钢业有限公司对江苏大罗能源物质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任标、郑群群、陈晓刚对江苏大罗能源物质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925元、公告费690元,共计158615元(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大罗能源物质有限公司、江阴市双达钢业有限公司、任标、郑群群、陈晓刚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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