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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阴市双达钢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诸生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283462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锡商初字第0050号
    案号 (2014)锡执字第004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9-29
    发布日期 2014-12-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双达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中信银行归还贷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2014年6月17日止按年利率5.85%计算)、逾期罚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775%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以前述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775%计算),并赔偿无锡中信银行律师费损失26万元。 二、中润公司、诸生明应当分别在3400万元、8900万元的最高额范围内,对双达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无锡中信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1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98100元,由双达公司承担,由中润公司、诸生明连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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