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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运政罚〔2021〕1783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12日9时14分,长兴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城区中队对浙EE5056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发现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有违法,车辆所有人是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5月28日长兴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5月2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周东君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电子数据、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长兴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3
    决定机关 长兴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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