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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星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1100MA****4Q2R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14民初5351号
    案号 (2021)苏0214执21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8
    发布日期 2021-09-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远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9253699.91元及违约金(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7月6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7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日0.03%计算;以862588.8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835555.55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835555.55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江西星盈科技有限公司对江苏远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江苏远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8950000元;四、驳回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9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943元,由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1元,由江苏远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48612元(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中的148612元本院不再退还,由江苏远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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