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兴)食药监食罚〔2019〕12032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版)第67条第1款第9项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8.50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13 |
决定机关 | 大兴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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