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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阳市新华苑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天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763145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宛龙民三初字第00297号
    案号 (2016)豫1303执6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14
    发布日期 2016-06-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陈天兵、郭小华偿、南阳市新华苑酒店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陈中华借款3600000元,并自2015年4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违约金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中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16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4165元,由被告陈天兵、郭小华、南阳市新华苑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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