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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潍坊润搏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志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07554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黑0103民初6915号
    案号 (2018)黑0103执21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20
    发布日期 2018-05-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哈尔滨鑫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润搏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SR-L-1505《融资租赁合同》; 二、被告潍坊润搏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哈尔滨鑫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租赁设备(详见返还租赁物列表); 三、被告潍坊润搏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鑫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11月22日的租金2076764元; 四、被告潍坊润搏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鑫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11月22日的迟延履行利息383741.78元; 五、被告潍坊润搏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鑫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3271348.8元; 六、被告潍坊润搏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鑫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68230.94元; 七、被告潍坊强信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志强、王金花对上述第三、四、五、六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潍坊润搏机械有限公司、潍坊强信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志强、王金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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