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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路政罚〔2021〕04118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22日12时39分,宁波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15沈海高速奉化往宁波方向1513K对浙B86K95进行了检查,车辆所有人是宁波铭一电镀有限公司。8月31日宁波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8月3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王明军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监控视频记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铭一电镀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宁波市江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31
    决定机关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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