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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萧卫公罚〔2021〕038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萧卫公罚〔2021〕0387号湘湖逍遥有限公司在2021年7月12日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采取有关水质维持措施:消毒剂加药泵、混凝剂加药泵、PH值调节剂加药泵均未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浙江省(萧山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所示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下无正文】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健康局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23
    决定机关 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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