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774****45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7民初1896号 |
案号 | (2021)苏0507执395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0-28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丰湖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0555.1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1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02943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2911元,由被告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2911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62641)。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苏州丰湖实业有限公司已支付,由被告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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