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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774****45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7民初1316号
    案号 (2019)苏0507执41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20-05-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华邦化学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88487.14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014452)。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353.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为人民币7373.5元,由被告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2876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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